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东安区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兴隆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东安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增事项13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市财政局主管,区财政局实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动物诊疗许可”,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9、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由市文旅局主管,区文旅局实施;
10、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由市文旅局主管,区文旅局实施;
11、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由市文旅局主管,区文旅局实施;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区体育行政部门(区文旅局)实施;
13、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由市卫健委主管,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二、取消事项5项
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2号)《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省际间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行政许可权的通知》(黑林草函〔2020〕38号)《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原由市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区农业农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5项事项仍由省级部门或各县(市)林草部门受理,城区林草部门不再具备相应权限。
三、调整事项3项
1、事项名称调整3项。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将市水务局主管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修改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将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食品小餐饮经营核准”修改为“小餐饮核准”。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来源:区营商局
一审:杨宇莹
二审:李 刚
三审: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