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我办工作作风、规范全办人员工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因公、因私临时外出时,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需要外出时,需口头向主管领导请假,征得同意后,将手头急需办理的工作委托给其他人员进行办理,填写外出登记表、依据外出情况调整门牌外出状态后,方能离岗。
第四条 必须认真填写外出登记表,注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归来后,及时填写回岗时间。
第五条 凡外出人员未填写清楚外出登记表的,在办内给予通报批评;凡外出未填写外出登记表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