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2
关于印发《新安办河长(河段长)巡查工作 制度(试行)》与《新安办河(湖)保洁管 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社区:
按照区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我办河长制项制度现已编制完成,现印发《新安办河长(河段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与《新安办河(湖)保洁管理制度(试行)》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新安街道办事处
2017年11月18日
新安办河长(河段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河长(河段长)的巡查工作,落实河长(河段长)履行河道管理的职责,实现河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保障河湖健康,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 职责分工
1.办级河长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湖)进行巡查,是辖区内河道巡查的领导者和第一责任人,各河段长是所负责河(湖)直接责任人。
2.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道巡查工作。
4.各河长、河段长应熟悉辖区内河(湖)和责任河段水系的基本情况,了解流域内产业布局、污染源分布以及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各责任单位应当如实向河长(河段长)报告有关情况。
5.河长要积极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提高河长巡查履职能力。
6.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河长办应建立河长制工作即时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二条 巡查频次和内容
1.巡查分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重点巡查是指对主要河(湖)、重点河(湖)段、敏感时间进行的巡查;一般巡查是指对河(湖)全段进行的日常巡查。
2.河段长每年对区重点河(湖)和责任河(湖)段进行重点巡查或一般巡查不少于3次。
3.各社区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段进行全面巡查。每月对辖区内重点河(湖)和责任河(湖)进行重点巡查不少于4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段应加密巡查频次。
4.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5.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道岸线问题;
(三)是否存在向河道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五)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六)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或在河床堆放尾料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破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九)是否存在工矿等企业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
(十一)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十二)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十三)巡查员、保洁员履职情况。
第三条 巡查记录
1.河长巡查过程中或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2.《河长巡查日志》格式由区级河长办按照市河长办指定格式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基层河长。《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起止时间、起止位置、参加人员、本次检查内容、上次巡查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和限期整改意见)、拟报请上级河长协调的问题等。
第四条 发现问题和处理
1.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处理到位,否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我区河长办,由区河长办转交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难以确定责任单位的,基层河长可提请上一级河长或当地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3.区级河长办及其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答复基层河长。
4.基层河长及河长办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安排人员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5.对投诉举报的问题,有关河长或河长办应在问题处理结束后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五条 考核奖惩
1.街道办事处将河长、河段长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2.基层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当年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3.区级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通报,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新安办河(湖)保洁管理制度(试行)
为改善我办水生态环境,逐步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完善河(湖)保洁管理办法,改善水生态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1.分段包干,属地负责。全办河(湖)根据各社区属地管辖进行分段划分管理考核,各自组织开展河(湖)全面保洁、河岸清理、河底淤积、河道管护等工作。
2.建管并重,以管为主。各社区在河(湖)保洁基础上,要做好河(湖)周边景观建设,补种缺失绿化,清理河底淤积物。同时加强管理,落实河道长效保洁管理机制。
3.专人管理,以奖代补。各社区负责人为所在河(湖)保洁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河长巡查反馈制度,落实河道专管人员,在公示牌中公开联系人(单位)和举报电话等信息,让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使湖泊长效保洁真正落到实处。
二、保洁管理内容
1.保持河(湖)畅通,河(湖)中无障碍物;
2.河(湖)面无影响水生态的杂草;
3.水面无漂浮废弃物;
4.河(湖)周边水土保持、绿化达到标准;
5.堤防没有毁坏,其他建筑物无破损;
6.河(湖)管理范围内无垃圾,干净整洁;
7.河(湖)管理范围内无违章建筑、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岸线乱占滥用等问题;
8.水环境保持良好,水质感观好(水清、无异味)。
三、管理措施
1.各社区要落实好河(湖)保洁队伍,确保每河(湖)都有相适应的保洁力量;建立专门的管理队伍,确定保洁员,签订保洁合同,保洁责任落实到人;
2.开展日常的河道保洁工作,记录好保洁工作台帐;
3.做好河道保洁自检工作,各地每季度自检不少于3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4.沿河设置河道保洁公示牌;
5.各社区总结河(湖)保洁管理工作的新方法、好典型,在全办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