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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作者:东安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16:15:26 查看人数:3162

                                         


 

         东安区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  行政审批事项

1、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及设立依据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立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通过)

二、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立条件

1、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3、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上。

4、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

5、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6、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三、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要件

序 号

               要件名称



1

民办学校申请报告

2

法人、校长、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会计的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验资报告(初审合格后再提交)

4

房产证或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学校的办学章程、工作职责

6

学校的教学制度、计划

7

劳动合同(市劳动局购买一式两份)

四、  办理流程形象描述

1、前期提供咨询服务。筹设者可到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和申请,也可在教育局网站、扫二维码等形式咨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筹设后,下发筹设批准书,筹设者上报筹设情况报告。

2、筹设完毕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实际考查。(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的,由区教育局评估组实际考查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由区教育局提供办理须知及清单,申办者准备相关材料)。

3、申办者到东安区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消防意见书(消防营业执照)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

4、东安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实地勘察申办学校的办学场地,对学校的布点、布局、教学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办学环境和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5、评估合格后,区教育局同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申办者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

6、材料要件完备,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申请备案,并申请《行政许可证》,下发给申办单位,并登记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五、 相关说明

1、收费情况:不收费

2、办理时限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自材料要件完整提交后,1个工作日办结。

3、申请人提供要件、填写表单等相关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要件必须是原件,具有真实性,复印件上交一份,填写表单时字迹要工整规范,内容要真实。

4、办理机构、地点、时间和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东安区教育局    

办理地点:东五条路新安街东安区教育局401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663796

六、文本范文

 


 

拟申请       民办学校申请报告(范本)

东安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XX)民办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二、办学性质(营利或非营利)

三、举办者概况

四、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五、培养目标

六、办学规模

七、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培训机构形式:短期业余)

八、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

九、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十、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理事会、权力分配)

十一、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退费情况说明)。

 

 

申请人:  (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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