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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东安区编委办 发布时间:2019/4/15 15:51:22 查看人数:197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7〕7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8日



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含政府行政权力的承办部门)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要素包括: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权部门、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行权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要素包括:责任事项、责任边界、责任分工及相关依据等。

第四条  权责清单的管理工作,坚持依据合法、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权责清单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权责清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权责清单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调整权责清单:

(一)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

(二)因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需要对应取消或者承接的;

(三)因行权部门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减少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增加或者减少行政权力应当调整的情形。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需要变更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的,行权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第七条  对于有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情形的,权责清单管理机构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对于有本办法第六条“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需要变更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的”情形的,权责清单管理机构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审定。

第八条  行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应当提交正式文件,说明拟调整的权责清单内容、理由等,附相关依据材料。

对于拟调整涉及其他关联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权部门应当征求并提交其关联部门的意见。

对于拟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权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征求并提交拟承接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省、市、县政府涉及需要对应调整的同步调整。同级政府部门关联事项需要对应调整的同步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变动时相应论证调整责任事项,权责清单同步调整。

第十条  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的编制和调整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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