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三、《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下列审批程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业:(一)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办理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纸质两份;
2.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书面申请纸质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纸质两份;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纸质两份;
5.相关专项技术服务区平面布局简图及其流程纸质两份;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纸质两份;
7.相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纸质两份;
8.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纸质两份;
9.申请单位承诺书纸质两份。
温馨提示: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请使用 A4 纸复印(打印),不得涂改,逐页加盖公章,法人本人签字。
办理地点:牡丹江市东五条路新安街372号304室
办理机构:牡丹江市东安区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53—6996073
办理流程: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