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五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领取,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
2.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一份;
3.已有子女情况声明原件一份;
4.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原件一份;
5.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6.如一方是本市以外户籍,审批表上“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处还需加盖公章;
7.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审批表;
8.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9.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
10.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温馨提示:申报材料请使用 A4 纸复印(打印),不得涂改。
办理地点:牡丹江市东五条路新安街372号301室
办理机构:牡丹江市东安区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3—6685051
办理流程:再生育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