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区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拟定全区社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年检工作;拟定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经市级登记设在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双拥优抚法律、法规;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专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六)负责全区农村灾情的核查上报,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灾民转移安置,灾民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城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扶贫扶优工作;负责全区就在捐助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五保对象的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工作微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八)承担廉租住房的调查审批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基层政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全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负责《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区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落实殡葬改革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农村殡葬改革工作。
(十二)负责研究拟定全区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区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区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承办区际和街道办事处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三)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四)代表区委、区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区老龄工作,开展对老龄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老龄方面的重大活动,协调有关单位组织老年人开展老有所为活动,使老龄工作问题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