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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东安区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9/6/6 14:40:24 查看人数:166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牡高校,各相关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

 

 

 

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关于全省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指导意见》(黑人社发〔2017〕43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牡丹江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牡财联﹝2019﹞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及考核评估、奖补发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生产所需场地,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评估、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小型实体功能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一站式创业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市)人社部门组织认定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后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

(一)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和信息咨询及相关代理服务;

(二)协助创业者申请和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各项补贴、融资贷款、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

(三)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对接、跟踪扶持;

(四)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讲座、创业论坛、经验分享、项目路演和专家指导等创业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五)为创业者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的孵化场所租金减免政策扶持;

(六)定期对入孵对象进行走访调查,有针对性解决入孵对象在孵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每月不低于一次);

(七)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稳定运营三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服务区域,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创业孵化基地建筑总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具有法人资格的创业企业或“种子期”创业主体15户以上;

(四)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有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有梯次明显的孵化区、加速器和综合服务区,并具备滚动孵化功能;

(五)创业孵化基地所使用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运营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六)入孵对象:贫困家庭子女、大学毕业生、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科技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退伍军人、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在该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前三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未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开办经营手续的创业项目,但有完善的创业计划书的“种子期”创业主体;

(七)设有残疾人、城镇转移就业职工、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孵化专区;

(八)入孵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80%;

(九)入孵企业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

(十)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相关材料;

3.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投入相关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管理团队人员、创业导师明细表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明细表》;

6.入孵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入孵创业主体的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创业孵化基地入孵评估材料;

8.创业孵化基地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入孵协议(体现入驻企业办公或孵化场所面积、服务内容及相关费用减免情况等);

9.入孵企业和创业主体服务情况以及开展创业(孵化)活动的相关材料(方案、总结和影音资料);

10.带动就业、出孵企业、孵化成功企业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

(三)市人社部门在创业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考察、材料审核、路演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60分以下不予认定)。经评审合格在《牡丹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在市人社局网站对评审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统一审核”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评审认定。

第八条 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满三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金额10万元,其中,得分80分以上的,奖补10万元;得分60—79分的,奖补8万元。主要用于场地、水电、采暖、物业等费用支出,以及开展创业服务等。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推荐,被人社部门评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市人社部门按相关要求实行季度报表和年度考核。凡达到考核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将获得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为入孵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市场需求、营销策划、担保贷款、财税管理等专家指导或开办创业公益课堂(讲座),且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的,给予创业专家和授课教师课时补助(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付。

申请课时补贴应向市人社部门提供以下要件:

1、《牡丹江市创业公益讲堂(讲座)课时补贴申请表》;

2、开办创业公益讲堂(讲座)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3、《创业公益课堂(讲座)学员花名册》;

4、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入孵对象退出机制。

(一)入孵企业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已达到孵化期限的要及时履行退出手续,腾出孵化空间和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新入孵对象服务。确有需要的创新项目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

(二)年度考评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人社部门将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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