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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教育局推行“四零承 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细则
作者:东安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7/19 9:05:06 查看人数:45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省政府提出的“办事不求人”在中小学落到实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教育公平,根据《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 》、《牡丹江市中小学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东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安区全日制公办小学。    

第三条  东安区“四零承诺”(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实行区级统筹、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1、东安区教育局是“四零承诺”的管理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四零承诺”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受理招生咨询、群众举报并答复、查处;积极争取区政府支持,与公安、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对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大校额”学校及热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核查、复查户口、居住证、房产证等招生入学要件;监督指导所辖学校坚决执行“四零承诺”要求,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制假、造假、容假等行为,认真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积极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长、教师到派出所、社区统计适龄儿童信息;指导学校与适龄儿童家长沟通,主动告知入学相关要求;主动与社区联系,广泛宣传招生入学信息和政策。确保本区招生、分班等工作公平公正。 

2、区级公安部门要指导辖区户籍管理部门严把户口签入关,严禁“热门”校区内无住房、为学生“择校”签入学区,空挂户口等行为。做好普查工作,利用相关平台、大数据对为“择校”将户口签入学区但没有校区内住房的情况进行排查,一经查实及时清理,退回原户籍。做好统计工作,将无校区内住房和产权而签入校区的适龄儿童、因购房迁入户籍及校区内已有学龄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提供适龄儿童相关信息,便于教育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确保“零择校”落到实处。配合校验户口,对教育部门和学校提出的疑似假户口进行校验确认,避免利用假户口进行择校。

3、学校是“四零承诺”的实施主体,要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完善已有制度,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本校实施细则。招生前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政策解读及家长接待工作,同时在网站公布各学校学区范围和招生时间及招生公告;在校园周边和校门附近家长能够看到的醒目之处张贴或用网络等形式发布学区划分范围和招生公告,深入社区走访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招生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证件,要确保所有信息一次性告知。学校要按时向入学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可采取多种制定分班、排座、选班干、评优评奖办法,并接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实现“上学不求人”,做到“零择校”。招生入学工作由东安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学生数、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学区,保证学生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一)招生对象:

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时间为7月15日--8月15日

(三)报名登记地点:

各学校招生办公室

(四)招生范围为片区内适龄儿童和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

(五)招生流程:

招生时具体分以下四个层面实施。

一、学区片内“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屋产权证或牡丹江市房产、开发商、公证处出具的购房合同)一致,且房屋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家长带相关材料在划片学校登记后免试入学。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入学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拟入学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或牡丹江市房产,开发商,公证处出具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区片内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学区片内购买住房居住的,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含外来务工人员),家长带相关材料在居住地划片学校报名登记后,由区教育局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就读。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入学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拟入学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或牡丹江市房产、开发商、公证处出具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区片内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户籍一致,但学区片内没有购房的,家长带相关材料在户籍地划片学校报名登记后,由区教育局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就读。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入学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由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出具的拟入学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3、辖区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

四、适龄儿童户籍不在学区片内,在学区片内租赁房屋的进城务工子女(含外来务工人员),家长带相关材料在居住地划片学校报名登记后,由区教育局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就读。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入学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由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出具的拟入学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3、外来务工人员打工单位证明。

4、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法定监护人和拟入学儿童的居住证。

(六)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入学。对烈士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博士硕士)子女、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在新生入学、转学时按照相关法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七)所有招生结束后,在学校门前公示新生入学名单。

(八)东安区教育局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将适龄儿童就近安排进入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招生规定的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权益,按程序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分班

第六条  东安区教育局和本区公办小学要按照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统筹规范的原则组织分班,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严禁超出班额标准(小学45人初中50人),现有超班额标准的班级严禁学生转入。对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由东安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在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第七条 东安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学校班级应男女比例大体相当,主要通过抽签方式均衡随机产生。学校分班过程应当按照《牡丹江市中小学阳光分班办法》实施阳光分班,分班过程有东安区教育局、学校、家长代表共同参与,同时要全程接受家长监督,分班结果应立即公布并张贴公告。    

第八条  各学校严禁设立虚假班级,确保学籍与实际班级相一致,一人一籍,人籍相符。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分班,存在2个以上教学班的,其最大班额与最小班额差值不应大于1。    

第九条  学校在配置各班级班任与科任时,考虑教师年龄、教龄、职称、学历等因素,合理均衡搭配各班任课教师。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具体分配方案应经校务会审定。

第四章 排座

第十条  应以学生身高、视力等作为排座的主要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对身体残疾等特殊学生,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排座原则要提前告知家长。新学期学生班级座位平面图应告知家长,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座位采取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以及学生身高增长变化等,尊重学生成长规律,定期轮换座位。    

第十三条 学校应提供可选择的座位轮换方式,由各班结合班级实际和客观条件进行选择,座位轮换办法一经确定,原则上学期内不再变更。    

第十四条 不得因学生学习成绩等原因将学生安排在特殊角落或单独一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在家长同意的前提下,为了本人或他人学习方便,可以单独设立座位。对于经常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履行相关程序后,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第五章 选班干、评优评奖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主,使学生人人参与,形成主人翁意识,营造团结向上的班级氛围。    

第十六条  小学一、二年级因学生年龄较小,自我认知不完善,可由班主任指定班干。初中新一年级入学初,因同学之间互不了解,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前提下,可由班主任临时指定班干。

第十七条  学校也可实行学生干部定期轮换制,轮换机会、时长要均等,不得由学校、班主任指定任用。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适当考虑学生学习能力、品行情况等,艺术、体育等类型班干应考虑学生特长等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大队干部等的选拔应采取学生自荐、同学推荐、老师举荐、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具体选拔任用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东安区教育局和区属各学校要公正规范、科学有效发挥评优评奖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评优评奖要突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任课教师评价、同学互评、班级民主评议等,要充分体现学生民主意志,不得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大队委、团委等直接指定。    

第二十二条  各校要制定具体的学生干部和评优评奖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公示后实施,并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评优评奖结果不可与升学挂钩、不可与考试加分挂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东安区教育局主动同当地派出所、房产管理部门沟通,对“四零承诺”涉及的义务教育“热点校”学区户口迁入、片区内学龄人口统计、户口校验、不动产信息核对等建立核查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四零承诺”信息共享并可核查、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 东安区教育局要层层签订“四零承诺”责任状,压实工作责任;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实行“热点公办学校” “办事不求人”承诺制度,确保“四零承诺”落地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便捷规范的办事程序,完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同时通过设置信息公告栏,举办“校园开放日”等保证公众对学校公共大型活动的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热点公办学校”是“四零承诺”落实的重点、难点和风险点,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监督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加强招生前期摸底排查、招生过程监督管理、招生结束信息核查等工作,保证“四零承诺”落细落靠。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四零承诺”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对各校“四零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对排名靠后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问责。    

第二十八条 东安区教育局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途径,以校为单位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受群众问询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依法治校,树立先进的学校治理理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依法科学管理能力,制定学校章程,规范学校治理行为,提升学校治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各学校要及时总结“四零承诺”执行过程中工作落实到位、方式方法创新、群众满意度高的学校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一条 东安区教育局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家长代表、社区人员对“四零承诺”进行监督。责任区挂牌督学要对所负责学校进行常态化监管,并将专项督导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进行专项抽查。     

第三十二条 对“四零承诺”主体责任缺失的学校,落实“办事不求人”要求不到位甚至违反“四零承诺”的学校领导、教师,进行追责问责,严肃处理。坚决整治“四零承诺”落实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实现人民群众在中小学“办事不求人”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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