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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8/15 16:40:59 查看人数:16957

1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以下简称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全面优化投资营商新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签约项目从开办企业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依法、平等、公开、透明、诚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实行政府主责、分级管理。各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承接项目服务保障的组织、协调、督办、考评工作。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签约项目推进过程中组织、协调、督办、考评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包括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和本级政府明确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签约项目投资方享有与本省企业同等待遇的服务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签约项目投资方的服务保障限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政府要带头讲诚信,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保障签约项目投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保障机制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招商项目承接地负责签约项目落地的主管部门应协调本级政府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推进会议,研究部署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包保领导、组建推进专班、明确牵头领办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协调解决服务保障问题。

第八条 签约项目应落实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对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负总责。包保领导应及时掌控签约项目的进度情况,协调解决服务保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对签约项目推进情况统筹调度。

第九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组建由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班,由牵头领办部门负责人统筹推进,负责对签约项目从开办企业到投产全流程的审批服务事项、政策咨询等组织、协调、督办工作。

第十条 对重大签约项目以外的其他签约项目,应由承接地政府指定一个行业部门牵头领办,负责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的统筹推进。牵头领办部门应全程负责签约项目服务保障的日常工作,落实责任领导并指定首席服务官,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事项服务。

首席服务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签约项目投资方熟悉审批事项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签约项目投资方分阶段准备申请材料,帮助办理审批相关事宜。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向签约项目投资方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四)及时发现审批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和矛盾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指派一名服务专员,协同配合签约项目专班或牵头领办部门,认真做好权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保障工作。

服务专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项目推进专班或首席服务官指导签约项目投资方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协调帮办权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二)对本部门审批环节和服务保障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推进专班或首席服务官及签约项目投资方反馈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地)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可根据签约项目单位自愿委托,对签约项目落地全生命周期提供无偿代办帮办服务,探索建立代办帮办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代办帮办服务质量全程跟踪监督。

签约项目单位应及时、合法、真实、齐备、准确、有效地提供签约项目申报的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交纳各类规费。

第十三条 签约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应落实代办帮办事项清单和提供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要在双方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基础上,明确签约项目投资方需要帮办问题,形成清单,落实责任,销号管理,及时破解签约项目投资方遇到的问题。要向签约项目投资方提供从落户到竣工阶段所需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手续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以及责任单位负责人、首席服务官、服务专员的联系方式等,实现对签约项目照单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应以开办企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等时间节点,对签约项目落地全流程实施关键点管控。各地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创新流程再造,将关键点之间事项细化分解为若干个控制事项节点,绘制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对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实施挂图作战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签约项目各关键点实行预警管理,对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节点办理,对进展慢的审批服务事项通报督办,跟踪掌握各关键控制节点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和完成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可在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立签约项目专属窗口,为签约项目提供一窗式便捷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签约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绿色通道,为签约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和代办帮办服务。相关审批部门可开辟全系统绿色审批通道,要素保障部门可开辟全系统绿色服务通道。

 

第三章 签约项目信息归集

 

第十六条 坚持省级统筹建设、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原则,建设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监管系统,实现项目签约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监管。签约项目监管系统对签约项目数据信息实时归集、分析,预警提醒,按权限共享、检索、查询、统计,实现互联网+项目监管”“大数据+项目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签约项目信息归集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签约项目数据信息归集统计制度,下个月 5 日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年度 12 月 10日前,实时归集统计签约项目动态数据信息。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应在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签约项目基本信息报送本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各市(地)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签约项目基本信息,下个月 5 日前报送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地)级及以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实时跟踪统计汇总签约项目进展情况,建立本级签约项目进程信息管理台账,每月综合汇总形成当月签约项目进程信息台账,于每月 25 日前报送上一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市(地)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当月签约项目进程信息台账于下个月 5 日前报送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签约项目进展情况信息,会同推进专班和牵头领办部门实时归集统计、核实确认数据信息,保证签约项目信息归集的真实性、准确性,严禁出现虚报、假报、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签约项目信息管理应采取实时归集、月份统计、季度汇总、年度综合等形式,形成市(地)及所属县(市、区)的月报、季报、年报数据,下个月 5 日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每年 12 月 10 日前,以简要报告+数据报表形式报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签约项目服务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签约项目推进工作通报制度,对签约项目审批事项进展情况、部门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开工率、竣工率等按月统计通报,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对各市(地)(包括所属县市区)签约项目按计划审批进度、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坚持签约项目反映问题必查、签约项目不履约不落地排查、签约项目撤回投资倒查、审批服务情况抽查、信息统计真实性核查。

市(地)级及以下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应开展一次签约项目落地督办检查,重点督查签约项目不履约、审批服务不到位、政策承诺不兑现等突出问题;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推进的签约项目,如系行政机关原因,应建立督办台账,下发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破坏投资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各级签约项目落地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检查,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签约项目开展重点督查督办;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签约项目推进的、签约项目反应突出的问题,下达《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督办函》,跟踪督办,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与签约项目沟通协调机制,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签约项目反馈问题渠道,保障签约项目随时反映问题;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意见,督促特邀监督员深入签约项目进行调研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建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好差评制度,制定签约项目审批事项全流程的评价内容标准,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全过程接受签约项目投资方对服务保障绩效的评判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签约项目服务保障考核评价体系,将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年度考核指标,适时引入第三方对签约项目服务保障开展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的应依法问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责问责:

(一)对签约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影响签约项目进度或致使签约项目流失的;

(二)相关部门在签约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因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而构成失职渎职等,导致签约项目不能按计划推进的;

(三)出现设置障碍、拒商门外的,失信违诺、欺商坑商的,拖拉推诿、消极作为的,吃拿卡要、关门宰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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