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许可
1、事项名称:廉租房申请许可
2、许可条件
(1)原则上为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其他急需救助的无房家庭。
3、申请文件、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户口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等住房情况有效证件(复印件各一件);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原件1份(纸质版与社区领取);
(5)最低收入、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收入以及优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原住房拆迁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一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有重度残疾成员的家庭,提供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有患大病成员的家庭,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4、许可依据
(1)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1号)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2)规范性文件.《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牡政发[2008]8号) 第二十条。
5、许可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街道办事处公共个管理服务中心(站)领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核定表 (以下简称核定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由街道办事处公共个管理服务中心(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家庭资产等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2)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
(3)申请家庭须做出书面声明,同意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服务中心(站)向工商、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机构及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4)各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服务中心(站)收到申请家庭申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5)各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的初审;
(6)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7)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已登记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以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8)对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分配,应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同等条件对应的房源不足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9)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住房保障部门为选房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10)申请家庭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资金。未按规定期限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办理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
8、联系电话及地址
(1)七星街道办事处:6995327 东小三条路景福街
(2)新安街道办事处:6995006 东小三条路长安街回民医院后身
(3)长安街道办事处:6606157东七条路福民街海洋靓景楼下
(4)五星街道办事处:6663705 东五条路北小沿江街林机小区对面
(5)东兴街道办事处:6411126 香榭兰庭小区4号楼门市三利社区
(6)兴隆镇 :5790059 兴隆镇人民政府
9、投诉电话:6683692(区民政局办公室)
10、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