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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作者:东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9/11/29 10:28:01 查看人数:1391

1、对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明确办结时限、告知取件时间和地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必须当场对服务对象做到一次性告知。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及项目,在做好耐心解释的基础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办理事项涉及多个业务时,主办责任人应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对所有缺少的文件、材料等要件汇总后,由主办责任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

5、如遇到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知、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6、因违反一次性告知而影响到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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