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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作者:东安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28 10:39:03 查看人数:1866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民宗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

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

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

办日的30日前向所在地民宗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

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宗教部门,由所在地政府宗教部门协调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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