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民宗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
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
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
办日的30日前向所在地民宗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
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宗教部门,由所在地政府宗教部门协调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