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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2/11/27 9:21:46 查看人数:21066

 

牡东政发〔2012〕  号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东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十四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实施,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牡丹江市《牡丹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牡政发〔2002〕31号、《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牡政办发〔2006〕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低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领导,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民主评议的原则。

(二)坚持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实行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发放保障金实行应增则增、应减则减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低保对象申请、审批工作,按照“提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调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一条    申请的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低保的原因。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财产申报、婚姻状况证明、承诺书、房产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近两年十七种重大疾病病例、缺失劳动能力病例、相关等级残疾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申请人积极配合社区居(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部门入户调查。

(四)审批合格后,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五)及时申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等变化情况。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提出续保申请。

第二条    社区居(村)委会低保申请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1、社区居(村)委会民政助理填写个人申请低保登记簿,注明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姓名、提供的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备;

3、指导申请人填写《牡丹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等;

(二)入户调查

1、整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入户调查;

2、社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将记录问询的相关情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将申请人家庭生活居住环境留存影像资料,记录要保存入档,以备后查。

(三)民主评议

1、按照政策规定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开展评议;

2、民主评议小组人员组成。社区居(村)委会在审核低保对象时要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熟悉社区居民(村民)基本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及社区(村)委会负责人、网格管理员等人员,评议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3、民主评议小组的职责。

⑴听取社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关于申请人家庭调查情况介绍,依据《牡丹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评议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结果。

⑵低保民主评议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记录中必须有表决结果,记录要妥善保存入档,以备后查。

(四)张榜公示

1、将拟保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2、形成影像等相关记录,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五)填表上报

1、根据评议及公示的结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知本人不予上报的原因;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社区居(村)委会民政助理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申请人填写申请原因并签名,附个人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

3、整理材料上报,社区民政助理整理审批表、评议结果、公示结果等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家庭的申请,由原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原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如不能提供相关材料,从申请人户籍转入我区之日起6个月之后才能进行申请(其他材料及程序同上)。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工作流程

(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首先对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组织民政局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评议会。

(四)对拟保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步公示本级与上级监督电话。

(五)将拟保人员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

第三条    民政局低保工作审批工作流程

(一)由民政局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审核上报材料。

(二)由主管副局长带领相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30%。

(三)民政局长组织召开工作例会,进行审批。

第四条    三级公示

(一)申报低保家庭:需签署同意社区居(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三级公示内容及相关要求的协议书一份。并按照要求于自家门及单元门前张贴,公示时限为7日的,拟新增低保家庭情况公示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拒绝签署协议及公示家庭的申请不予批准;

(二)社区居(村)委会:需对本辖区内拟新增低保家庭的情况公示,并对公示单的张贴进行监督;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对本辖区内全体拟新增低保人员相关情况采用打印形式,进行为时7日的整体公示;

(四)区民政局:将辖区内全体低保家庭名单在民政局公示板及政府网站专栏进行长期公示。并对申请家庭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公示期间进行两次不定时抽查,抽查时如出现一次未按要求张贴公示的,进行记录并对拟新增家庭进行警告。如出现二次未按要求张贴公示的审批延后一个月,待下月拟新增家庭按要求进行公示后纳入低保。如两月均未按要求进行公示,限制其享受低保资格。

第三章    分级管理及动态管理

实行城乡低保动态审核制度。特殊情况实行不定期动态审核。重点核查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收入情况、家庭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保障对象设为A级管理,每年至少核查一次,主要检查其人员的自然减员情况对其家庭成员变动情况进行了解。如其家庭成员出现死亡或迁出情况,应对其家庭低保资格重新核定,进行取消或减发处理。

   (二)对丧失劳动能力、患重大疾病和二级以上(含二级)智残、精神残、肢残、视残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保障对象设为B级管理,每年至少核查两次,主要检查其减员情况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对自然状况发生改变的低保人员及家庭重新核定其低保资格,适时进行增、减、取消调整。

(三)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设为C级管理,每2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要核查家庭成员劳动力变化情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对参加工作、经济情况好转、获得意外收入的低保家庭重新核定其低保资格,适时进行增、减、取消调整。

(四)取消资格的低保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再次符合相关规定,可重新提出申请。

(五)社区居(村)委会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变更。

第四章    低保验讫

(一)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联合组成验讫工作组,以办事处为单位统一时间集中验讫。

(二)形成预先提醒记录,对退休年龄、毕业时段、意外伤害恢复等信息建立预先提醒档案,消灭由于隐瞒退休时间、毕业生就业、恢复劳动能力等情况引起的不良影响。配合电子档案管理,提升监督力度,防止恶意欺诈等行为。

(三)档案联动。对低保家庭情况有所变更的及时进行档案补充及完善,并配以变更记录,确保档案的准确及与现实情况对等,确保档案的实时更新。

第五章    分类施保的申请

(一)符合加发条件的救助人员分类: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中患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的重残人员,如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在高中教育阶段以下的在学子女。

(二)申请条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无劳动能力、生活无经济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人员,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证明身份,办理调整手续;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患重病人员,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等甲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办理调整手续;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残人员,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2008年以后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调整手续;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办理调整手续;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仍在高中教育阶段以下的在学子女,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学生在学证明,办理调整手续。

第六章    档案管理

(一)社区居(村)委会对低保对象提交的基础材料要收集齐全、准确、完整。档案内应含有申请书、户口、身份证(申请人)复印件,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近期收入情况证明或声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二胎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离婚证(包括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赡抚(扶)养关系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租、借住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与《牡丹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牡丹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各级公示及入户调查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一并装订归档,档案装订归档完毕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各留存一份备查,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到区民政局。

(二)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整理汇制的低保对象明细表(月报大盘)、低保月报表(新增、取消、增、减变化表及调整统计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表(情况说明)、低保月报、年报、汇总表;区低保站负责整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申请表、低保月报表、动态管理表(说明)、年报表及自身形成的各种汇总。各类档案需逐级上报并按年度归档。

第七章    取消与减发保障金情况

(一)不得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1、死亡人员;

    2、迁出本辖区户籍管理区域的;

    3、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家庭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高档家庭生活用品有增加的,家庭拥有机动车或已取得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的,已领取退休金额度超过牡丹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年人均收入或季度收入超过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

4、家庭生活情况与原享受低保待遇时无明显变化,但有家庭成员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或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5、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自谋职业或长期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6、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7、无政府补助重建住房,住房装修达到中等以上档次的,购买商品房等;

    (八)违反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

    (九)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发保障金

(一)家庭成员因嫁出、死亡、外出一年以上不归的,取消该成员的保障金,减发家庭保障金;

    (二)家庭经济收入增加,生活状况明显好转的。

    本细则如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由东安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  细则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存档。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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