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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2/11/27 9:22:41 查看人数:21347

 

牡东政发〔2012〕 号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东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四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安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根据《牡丹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牡政发〔2002〕31号、《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牡政办发〔2006〕36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低保工作业务申报、审核、审批和行使管理职权的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

    第三条  城乡低保管理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即时调整”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居(村)委会依照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1、社区居(村)委会对低保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

    2、经入户调查,村(居)民代表评议并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填写《牡丹江市农村(城市)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3、积极宣传低保政策,使低保户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项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户的思想动态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4、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5、及时上报城乡低保录入的调整盘及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6、做好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工作。

7、负责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推荐工作,并进行记录。

8、负责组织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非个人主观原因尚未就业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并进行记录。

9、采取定期调查方式对辖区内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

10、及时发放低保存折。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委会开展好低保工作。

    1、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和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负责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低保申请人通过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对结果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审核资料报民政局。

    3、负责对低保户家庭人口、收入变化等情况进行分类按期核查。特殊情况随时复审,并对社区居(村)委会低保对象公示情况进行督查。负责监督社区居(村)委会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及时发放低保存折,监督社区居(村)委会及时发放低保存折。

5、及时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调整盘及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监督核审,确保数据准确,没有遗漏。

6、采取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辖区内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复审,实行动态管理。

    7、积极宣传低保政策,使低保户全面了解低保方面的各项救助政策。掌握低保户的思想动态和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三)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1、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和调查处理意见,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按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对认定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及时发放低保存折及牡丹江市农村(城市)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村)委会发放。

4、采取入户走访、调查等方式不定期对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进行抽查、复审,实行动态管理。

    5、做好低保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

6、定期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1、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

    2、接受低保管理机关调查。低保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低保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3、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对象应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生活、家庭人口的外出情况、收支、就业、就学、身体状况和生活变化情况的动态调查及社会和群众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有义务及时向社区居(村)委会或低保工作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4、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非个人主观原因尚未就业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六条 城乡低保工作中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

    承办人是指在低保工作组织或机构中包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具体操作低保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低保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在城乡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接待低保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委、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

    3、对纳入低保的对象未经社区居(村)委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4、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

    5、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6、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7、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未保、应退未退、分类施保不能落实造成低保金流失的。

    8、低保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9、在开展低保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玩忽职守、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10、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的、收受申请人钱物的、刁难申请人的、延误办理时间的。

    11、滥用职权、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擅自调换低保对象、擅自改变城乡低保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

    12、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骗取、私存、扣压低保金的。

    13、弄虚作假,自主操控,变相执行低保政策的。

    14、低保管理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责任追究办法

(一)低保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1、批评教育。

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责任人进行换岗处理。

3、移交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4、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城乡低保对象责任追究办法:

    1、取消低保待遇。

    2、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

    3、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东安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追究  办法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存档。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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