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重点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全面、均衡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管理单位分重点管理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管理村(委)两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列为全区重点管理镇(街道办事处):
1、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当年责任状指标的;
2、出生统计综合误差率超过5%的;
3、近两年内瞒报违法生育率累计超过1%的;
4、有两次以上集体越级上访且影响较大的;
5、有20%(含20%)以上的村(委)同时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
6、年内有因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事故导致服务对象死亡的;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8、连续三年在全区工作排名最后的;
9、在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较严重问题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列为全区重点管理村(委):
1、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90%的;
2、出生统计综合误差率超过5%的;
3、近两年内有瞒报违法生育行为的;
4、有集体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
5、行政行为有违法现象的;
6、乱收费、乱罚款的;
7、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
8、在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免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9、连续两年在全办事处工作排名最后的。
四、东安区人口计生局依据随机抽查、重点解剖、平时工作、信访查实、年终考核等方式确定重点管理单位。
五、重点管理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重点管理期满后,被重点管理单位要对转化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区政府组织人员验收,合格的单位取消重点管理。
六、连续两年被重点管理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东安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