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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办请假制度
作者:改革办 发布时间:2019/4/8 10:23:35 查看人数:6827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调动全办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特制定请假制度。

    一、总则

    ①改革办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适应于工作日、节假日离开市区)要按规定的组织程序报批。

    ②改革办工作人员外出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情况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二、事假

    (一)改革办主任和副主任请事假规定

    ①外出当日能够返回的,改革办主任要向区委书记口头请假或报告。副主任要向主任口头请假。

    ②外出2日以内的,改革办主任要向区委书记口头请假。副主任要向主任口头请假。

    ③外出3日以上(含3日)的,实行书面审批。改革办主任请假按审批表的程序,最后由区委书记审批。副主任经主任批准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二)改革办常务副主任请事假规定

    外出2日以内的,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外出3日以上(含3日)的,要向分管战线领导请假。

    (三)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规定

    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备案,并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三、病假

    (一)全办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者,需经医院证明,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

    (二)全办工作人员因病半天以内到医院检查治疗的视为上班。休假超过年假天数者,应提出报告,由常务副主任视情况酌情处理。

    四、年休假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全办干部的年休假期应在当年使用。同时,也提倡少休假,多作奉献。

    五、其它假

    (一)全办干部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改革办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备案。

    (二)全办干部的事假、病假、年休假情况,指派专人负责登记,每月3日前将登记情况报区人社局汇总。

    六、注意事项

    (一)领导干部经准假并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单位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二)除遇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其它特殊情况外,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

  (三)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请假并经批准。

    (四)对领导干部外出不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影响正常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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