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2020/8/26 8:34:16 来源:东安区司法局

东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

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6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县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市监局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监局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各分局所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各股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股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股所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各股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各股所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收费清单等,按照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局法制股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股所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局法制股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股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按照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股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股所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股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九条  各股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股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股所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体育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体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体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体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指示牌及办事流程、办理时限。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体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体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
(四)办公场所。

第四章 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局体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体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审核备案等行政执法行为公示。

第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制作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各类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公开或公示制度

一、依法行使的工作职能,执法依据,卫生许可受理、行政执法程序,及廉政建设制度等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凡应让管理相对人知晓的,都必须公示。

二、执法依据公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出示)执法依据;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或要求提供执法依据时,应当予以答复或如实提供。

三、行政行为与服务规范公示:

1、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审批时限与地点、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服务规范、行政处罚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的重要制度;

2、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员职责、执法人员的照片与牌号;

3、重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内容、结果公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公示。

四、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着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五、在审批、发证时,执法人员应当将规定、程序、时限

及需要提供或补充的资料以书面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六、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将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当事人。

七、公示的形式:可采取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 印发单行本、公示牌、书面或口头通知、上墙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方便灵活的方法方式。

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监督电话,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对于群众举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真实署名)。

九、违反公示制度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因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行政复议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根据其违法行政的性质和情节、后果等轻重分别给予处理,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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