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安区“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2日
东安区“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龙江省“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围绕《2019年东安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内容,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治理政府失信违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和考察我省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及东安区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通过专项整治,主动履约践诺,强力督办检查,做到新官必须依法理旧账,旗帜鲜明地重塑龙江诚信新环境。
二、整治重点
聚焦政府不守信践诺、新官不理旧账,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融资公司(以下统称政府和部门)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失责失信,违法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岀承诺,各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败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一)政府和部门不履行有效合同、不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迟延履行、兑现、执行等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二)因政府和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合法承诺不能兑现,损害市场主休合法权益,不依法赔偿的。
(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政府和部门改变规划、行政决定或者合同约定、合法承诺内容,损害市场主体合权益,不依法补偿的。
(四)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政策规定发生调整,
政府和部门不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合法承诺的。
(五)政府和部门违法签订合同 、作出承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返还市场主体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依法折价补偿或者不依法赔偿市场主体损失的。
(六)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败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目标步骤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政府和部门失诺事项,2019年11月底前,要完成清理整治比例不低于50%,力争于2020年底前全部整治完毕;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由各部门形成书面说明上报区政府,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二)方法步骤
本次“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自查建账、整治督办、考评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建账(2019年5月20日至5月27日)
按照本方案要求,政府、区直各部门、兴隆镇及各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自查并建立台账。
1、制定方案。区直各部门、兴隆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2、全面排查。政府、区直各部门、兴隆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对截止2019年5月27日前对市场主体出台的政策、签订的合同、作出的承诺进行全面清查,逐条逐项列出清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1)全面查找问题。区直各部门、兴隆镇及各街道办事处收集汇总本部门报送的事项,还要设置专人受理市场主体投诉反映的失信违诺问题,对重点企业要主动走访调研,排查出的问题一并列入清单。
(2)梳理相关政策。经合局要对本区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全面的审查清理,将梳理出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攻策条款汇总并上报至区政府,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调整,修改调整后的优惠政策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3)详细录入信息。区直各部门、兴隆镇及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分别填写《东安区政府及其部门失信违诺事项清单》(附件2)。已经纳入国务院和省部署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范围的事项也要同时填报,说明完成情况并作单独标注。
3、建立台账。区政府、区直各部门、兴隆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排查问题清单形成整治台账,经主要领导审定后,于2019年5月27日前报送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治督办(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9月30日)。
1、自查自纠。政府及区直各部门根据汇总形成的台账,认定失信违诺事项和清理整顿内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方式,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企逐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明确办理时限,依法依规解决 。
2、跟踪检查。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兴隆镇、各街道办事处失信违诺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重点事项个案督办,以及随机走访企业、商会和社会团体等方式,以督查促进整改落实,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3、集中攻坚。对纳入督办台账的事项,划分类别,集中力量,挂牌督办,明确任务,限期办结。
第三阶段:验收追责(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2019年整治情况进行验收;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整体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1、考核验收。全面梳理各部门推进“清赖行动”工作情况,验收专项整治成果,并将其作为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期未办结事项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解决并进行全区通报。
2、惩治追责。对拖延整治、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区内通报;对违规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提出问责意见,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失信政府部门“老赖”列入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作为干部考核考察、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从区纪委监委、政法委、法院、公安江南分局、公安长安分局、公安东安分局、财政局、发改局、工科局、住建局、商务局、审计局、经合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局等单位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专项推进。区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诚信守诺对稳定投资预期、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的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重大事项整治要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大推进力度。
(二)落实责任分工。区直各部门、兴隆镇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
1、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牵头协调有关事项,对全区“清赖行动”推进情况进行汇总通报,会同区作风整顿办、区纪委监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开展检查考评、监督问责、失信惩戒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区法院:负责提供政府和部门、国家公职人员作为被执行人及被法院纳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情况。
4、区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条款汇总并上报至区政府,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调整备案。
审查清理、汇总和督促检查工作。
5、区审计局:负责配合完成重大政府失信违诺事项中涉及资金、账目等授权审计工作。
6、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对有关政策、合同、承诺的合法性认定工作。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8、区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加联合调研、检查工作。
(三)定期报送信息。区直各部门、兴隆镇、各办事处要将承办事项和联系人于5月27日前报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前,由专人负责每月15日前要将上月整治推进、监督问责结果等进展情况报送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联系电话:6951861 6951869,报送邮箱:daqysj@163.com。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汇总整理并结合发现的问题,形成相关工作信息报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及区纪委监委,适时进行公开通报。
(四)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正向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区委、区政府治理政府失信违诺问题的决心和部署,以及各部门采取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展现我区在重塑诚信新环境的变化。加大反面曝光力度,对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政府失信违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杜绝违法违规乱答应、乱承诺,树立依法行政、重商践诺的良好形象。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出台有效措施,防止新增“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后新出现的政府失信违诺问题,要加大追责力度。
附件: 1、牡丹江市东安区“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东安区政府及其部门失信违诺事项清单
附件1:
牡丹江市东安区“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姚景林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岳红鑫 区营商局局长
成 员:梅立国 区政法委副书记
张桂田 公安东安分局政委
田 辉 公安长安分局政委
解云峰 公安江南分局政委
赵 巍 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王 伟 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杨丽敏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杜晓雷 区司法局副局长
徐守余 区审计局副局长
姚大勋 区发改局副局长
张 迪 区经合局副局长
张 伟 区工科局副局长
马雨辰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慧玉 区住建局副局长
周 伟 区商务局副局长
门海涛 兴隆镇常务副镇长
杨 巍 新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欣羽 长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欢 七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 颖 五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长宇 东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