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东政发〔2019〕7号 东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9/7/26 14:53:59 来源:东安区政府办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部门:

《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5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履职担当、破解矛盾,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发挥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用战略眼光、全球视野推动开放合作,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产业项目建设、新文创产业、乡村振兴、绿色生态、开放升级、区域协调、激发内生动力七个方面高质量发展,走出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推动东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全面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筑牢思想防线。 

六、自觉接受区委领导,认真落实区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报备。

七、加强区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八、区政府组成人员有: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办)局长(主任)。

九、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区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十二、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三、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以及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十四、全面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七、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持绿色发展。 

十九、切实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关注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聚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让群众共享振兴发展成果。

二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

二十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区政府部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二十五、区政府制发文件内容涉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备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二十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八、发挥区政府法制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合同、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立法行为等涉法工作,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由2名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承办。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九、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三十二、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督查落实

    三十三、强化抓落实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抓落实的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三十四、区政府领导要抓好对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主动谋划工作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跟踪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推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三十七、改进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调研等制度。要依据有关规定控制督查频次,提高督查的实效。 

三十八、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责、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三十九、督查落实事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和区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情况;以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下发的文件、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区委全会、常委会议、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进展情况;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区领导批示、指示事项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惠民实事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工作办理落实情况等。

四十、区政府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督查准备。可通过参加与督查事项有关会议或及时阅览领导批示文件、材料,领导口头指示要求,明确督查事项和有关任务,准确把握督查重点和领导要求。

分解立项。政府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督查事项进行接收登记、分解立项,明确督查内容、节点任务、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建立督查台账,将督查事项细化、量化。

督查交办。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对督查事项审定同意后,以区政府办名义发出督查通知,对承办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落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查交办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落实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圆满完成承办任务,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反馈上报办理落实报告。

催办督办。区政府办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跟踪承办单位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加强催办督办,确保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

办理期限。对国家、省、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区办理落实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我区督办落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对区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事项和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应严格按照督查通知明确的时限报送。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对区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应按照会议决定事项相关时间节点要求报送。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要即接即办,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督查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长期性事项,实行周报制,已办结的,按规定报送办理结果报告;正在办理中的,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区政府的书面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格式要规范,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由区政府办签收。对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或一时难以落实的,承办单位要提前报告原因、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申请延长办理时限。

审核汇总。督查机构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落实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作相应说明。

办结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或按照要求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八章 政务公开

四十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依法公开。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十三、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并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同步发布。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四十四、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九章 监督制度

四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四十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四十八、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审计等专项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九、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他会议一般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况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人民团体和群众代表列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区委的重大部署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五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委的重要部署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点工作;

(四)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五十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四、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经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为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屡议不决,议题上会前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会前进行充分协商、协调和全面论证,供区政府决策参考。未履行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以及会前没有酝酿成熟形成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涉及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会前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五十五、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区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须向区长请假;不能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五十七、精简会议数量,层层大幅度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应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区政府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也不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出席。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五十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杜绝文件“体外循环”。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六十、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六十一、对各级各类来文,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文件内容和业务归口原则,由区政府办提出拟办意见,需提报意见类文件按副区长、区长顺序报区政府领导审定,需领导批示类文件按区长、副区长顺序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将文件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督办、反馈。对办理过程中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六十二、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由部门草拟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审核,再分别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阅后,报区长审签。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签。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具体措施的通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详细明确部署的,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六十四、区政府印信由区政府办公室管理。区政府及区政府党组印信的使用须经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副区长签批,区政府办公室印信的使用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五、区政府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工作部署。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对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原则上按工作分管、分工原则由相应、相关领导出面参加,由主办部门提出相关领导参加的意见,由区政府办统一协调、安排、通知领导参加活动,涉及全区性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须经区政府办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因公因私出国(境)、出省及离开市域到省内其他市(地),当天能够返回的,要提前1天请假报告;外出1天以上的,须提前3天请假报告。区长离开本市,要向市政府和区委主要领导请假。副区长及政府党组成员离开本市,向区长请假,区长同意后,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领导请假外出情况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必须向区政府主管领导书面请假,报区长批准,同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备(提供请假单复印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报批的,须当日履行书面报告程序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代为请假。未按程序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本市。

六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区政府向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区政府,并按照区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区政府及各部门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情况的,按照统筹协调、统一归口的原则进行请示报告,需要副区长请示报告的,要先行向区长通报汇报,需要部门请示报告的,要先行向副区长通报汇报,并向区政府办报备。报送文件、材料的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协调传递。切实避免因多头、重复请示报告或信息不对称、情况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程序混乱、情况不清、影响决策、贻误工作的情况发生。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区委十一项规定 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七十二、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素养,努力提高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驾驭风险、狠抓落实等本领。 

七十四、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掌握实情,现场办公,指导工作,注重实际效果,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每周到基层调研指导、现场办公至少一次。

七十五、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六、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七、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层层照转,倡导“开短会、行短文、讲短话”,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十八、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七十九、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八十、本规则适用于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八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安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牡东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部门:

《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5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

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履职担当、破解矛盾,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发挥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用战略眼光、全球视野推动开放合作,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产业项目建设、新文创产业、乡村振兴、绿色生态、开放升级、区域协调、激发内生动力七个方面高质量发展,走出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推动东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全面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筑牢思想防线。 

六、自觉接受区委领导,认真落实区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报备。

七、加强区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八、区政府组成人员有: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办)局长(主任)。

九、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区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十二、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三、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以及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十四、全面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七、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持绿色发展。 

十九、切实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关注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聚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让群众共享振兴发展成果。

二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

二十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区政府部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二十五、区政府制发文件内容涉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备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二十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八、发挥区政府法制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合同、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立法行为等涉法工作,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由2名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承办。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九、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三十二、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督查落实

    三十三、强化抓落实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抓落实的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三十四、区政府领导要抓好对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主动谋划工作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跟踪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推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三十七、改进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调研等制度。要依据有关规定控制督查频次,提高督查的实效。 

三十八、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责、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三十九、督查落实事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和区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情况;以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下发的文件、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区委全会、常委会议、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进展情况;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区领导批示、指示事项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惠民实事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工作办理落实情况等。

四十、区政府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督查准备。可通过参加与督查事项有关会议或及时阅览领导批示文件、材料,领导口头指示要求,明确督查事项和有关任务,准确把握督查重点和领导要求。

分解立项。政府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督查事项进行接收登记、分解立项,明确督查内容、节点任务、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建立督查台账,将督查事项细化、量化。

督查交办。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对督查事项审定同意后,以区政府办名义发出督查通知,对承办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落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查交办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落实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圆满完成承办任务,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反馈上报办理落实报告。

催办督办。区政府办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跟踪承办单位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加强催办督办,确保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

办理期限。对国家、省、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区办理落实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我区督办落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对区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事项和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应严格按照督查通知明确的时限报送。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对区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应按照会议决定事项相关时间节点要求报送。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要即接即办,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督查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长期性事项,实行周报制,已办结的,按规定报送办理结果报告;正在办理中的,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区政府的书面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格式要规范,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由区政府办签收。对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或一时难以落实的,承办单位要提前报告原因、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申请延长办理时限。

审核汇总。督查机构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落实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作相应说明。

办结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或按照要求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八章 政务公开

四十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依法公开。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十三、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并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同步发布。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四十四、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九章 监督制度

四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四十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四十八、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审计等专项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九、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他会议一般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况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人民团体和群众代表列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区委的重大部署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五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委的重要部署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点工作;

(四)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五十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四、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经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为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屡议不决,议题上会前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会前进行充分协商、协调和全面论证,供区政府决策参考。未履行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以及会前没有酝酿成熟形成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涉及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会前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五十五、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区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须向区长请假;不能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五十七、精简会议数量,层层大幅度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应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区政府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也不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出席。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五十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杜绝文件“体外循环”。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六十、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六十一、对各级各类来文,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文件内容和业务归口原则,由区政府办提出拟办意见,需提报意见类文件按副区长、区长顺序报区政府领导审定,需领导批示类文件按区长、副区长顺序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将文件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督办、反馈。对办理过程中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六十二、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由部门草拟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审核,再分别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阅后,报区长审签。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签。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具体措施的通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详细明确部署的,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六十四、区政府印信由区政府办公室管理。区政府及区政府党组印信的使用须经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副区长签批,区政府办公室印信的使用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五、区政府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工作部署。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对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原则上按工作分管、分工原则由相应、相关领导出面参加,由主办部门提出相关领导参加的意见,由区政府办统一协调、安排、通知领导参加活动,涉及全区性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须经区政府办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因公因私出国(境)、出省及离开市域到省内其他市(地),当天能够返回的,要提前1天请假报告;外出1天以上的,须提前3天请假报告。区长离开本市,要向市政府和区委主要领导请假。副区长及政府党组成员离开本市,向区长请假,区长同意后,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领导请假外出情况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必须向区政府主管领导书面请假,报区长批准,同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备(提供请假单复印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报批的,须当日履行书面报告程序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代为请假。未按程序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本市。

六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区政府向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区政府,并按照区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区政府及各部门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情况的,按照统筹协调、统一归口的原则进行请示报告,需要副区长请示报告的,要先行向区长通报汇报,需要部门请示报告的,要先行向副区长通报汇报,并向区政府办报备。报送文件、材料的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协调传递。切实避免因多头、重复请示报告或信息不对称、情况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程序混乱、情况不清、影响决策、贻误工作的情况发生。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区委十一项规定 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七十二、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素养,努力提高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驾驭风险、狠抓落实等本领。 

七十四、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掌握实情,现场办公,指导工作,注重实际效果,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每周到基层调研指导、现场办公至少一次。

七十五、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六、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七、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层层照转,倡导“开短会、行短文、讲短话”,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十八、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七十九、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八十、本规则适用于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八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安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牡东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部门:

《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5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

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履职担当、破解矛盾,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发挥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用战略眼光、全球视野推动开放合作,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产业项目建设、新文创产业、乡村振兴、绿色生态、开放升级、区域协调、激发内生动力七个方面高质量发展,走出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推动东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全面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筑牢思想防线。 

六、自觉接受区委领导,认真落实区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报备。

七、加强区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八、区政府组成人员有: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办)局长(主任)。

九、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区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十二、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三、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以及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十四、全面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七、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持绿色发展。 

十九、切实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关注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聚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让群众共享振兴发展成果。

二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

二十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区政府部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二十五、区政府制发文件内容涉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备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二十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八、发挥区政府法制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合同、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立法行为等涉法工作,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由2名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承办。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九、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三十二、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督查落实

    三十三、强化抓落实的意识和能力,加大抓落实的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三十四、区政府领导要抓好对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主动谋划工作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跟踪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六、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推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三十七、改进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调研等制度。要依据有关规定控制督查频次,提高督查的实效。 

三十八、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责、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三十九、督查落实事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和区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情况;以区委、区政府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下发的文件、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区委全会、常委会议、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进展情况;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区领导批示、指示事项办理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惠民实事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工作办理落实情况等。

四十、区政府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督查准备。可通过参加与督查事项有关会议或及时阅览领导批示文件、材料,领导口头指示要求,明确督查事项和有关任务,准确把握督查重点和领导要求。

分解立项。政府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督查事项进行接收登记、分解立项,明确督查内容、节点任务、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建立督查台账,将督查事项细化、量化。

督查交办。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对督查事项审定同意后,以区政府办名义发出督查通知,对承办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落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查交办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落实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圆满完成承办任务,并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反馈上报办理落实报告。

催办督办。区政府办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跟踪承办单位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加强催办督办,确保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

办理期限。对国家、省、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我区办理落实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我区督办落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对区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事项和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应严格按照督查通知明确的时限报送。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对区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应按照会议决定事项相关时间节点要求报送。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要即接即办,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回复进展情况。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对督查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长期性事项,实行周报制,已办结的,按规定报送办理结果报告;正在办理中的,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区政府的书面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格式要规范,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由区政府办签收。对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或一时难以落实的,承办单位要提前报告原因、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申请延长办理时限。

审核汇总。督查机构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落实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作相应说明。

办结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或按照要求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八章 政务公开

四十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依法公开。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十三、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并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同步发布。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四十四、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九章 监督制度

四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四十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四十八、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审计等专项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九、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他会议一般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况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人民团体和群众代表列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区委的重大部署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五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委的重要部署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点工作;

(四)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五十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四、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经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为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屡议不决,议题上会前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会前进行充分协商、协调和全面论证,供区政府决策参考。未履行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序以及会前没有酝酿成熟形成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涉及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会前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五十五、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区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须向区长请假;不能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五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五十七、精简会议数量,层层大幅度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应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区政府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也不邀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出席。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五十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杜绝文件“体外循环”。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六十、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六十一、对各级各类来文,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文件内容和业务归口原则,由区政府办提出拟办意见,需提报意见类文件按副区长、区长顺序报区政府领导审定,需领导批示类文件按区长、副区长顺序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将文件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督办、反馈。对办理过程中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六十二、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由部门草拟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审核,再分别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阅后,报区长审签。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签。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具体措施的通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详细明确部署的,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六十四、区政府印信由区政府办公室管理。区政府及区政府党组印信的使用须经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副区长签批,区政府办公室印信的使用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五、区政府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工作部署。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对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原则上按工作分管、分工原则由相应、相关领导出面参加,由主办部门提出相关领导参加的意见,由区政府办统一协调、安排、通知领导参加活动,涉及全区性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须经区政府办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因公因私出国(境)、出省及离开市域到省内其他市(地),当天能够返回的,要提前1天请假报告;外出1天以上的,须提前3天请假报告。区长离开本市,要向市政府和区委主要领导请假。副区长及政府党组成员离开本市,向区长请假,区长同意后,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领导请假外出情况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必须向区政府主管领导书面请假,报区长批准,同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备(提供请假单复印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报批的,须当日履行书面报告程序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代为请假。未按程序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本市。

六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区政府向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区政府,并按照区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区政府及各部门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情况的,按照统筹协调、统一归口的原则进行请示报告,需要副区长请示报告的,要先行向区长通报汇报,需要部门请示报告的,要先行向副区长通报汇报,并向区政府办报备。报送文件、材料的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协调传递。切实避免因多头、重复请示报告或信息不对称、情况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程序混乱、情况不清、影响决策、贻误工作的情况发生。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区委十一项规定 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七十二、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素养,努力提高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驾驭风险、狠抓落实等本领。 

七十四、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掌握实情,现场办公,指导工作,注重实际效果,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每周到基层调研指导、现场办公至少一次。

七十五、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六、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七、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层层照转,倡导“开短会、行短文、讲短话”,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十八、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七十九、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八十、本规则适用于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八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安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牡东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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