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2020/8/28 9:20:27 来源:东安区教育局

 东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教联〔201977号)和《牡丹江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教联发〔20207号)和省、市、区第三期学前行动计划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安区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奖补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具备黑龙江省相应类别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要达到布局规划,办学资质,办园条件,收费管理,办园行为,办园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备案表、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 幼儿园原则上要求开园一年以上,年检(评估)合格,幼儿园不少于3个班。

第六条 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市级示范园收费标准的3倍,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当地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

第七条 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人数配备符合规定,具备任职资格条件,幼儿园能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安保人员。

第九条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第十条 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要求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在收到区教育局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对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区认定数的10%。市教育局抽评结果与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市级抽评认定后,由区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最后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将通过区域学前教育创新管理、名园带动和互助联盟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第十五条 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优先原则,对园长、骨干教师等实施免费培训,并择优参加各级培训。同时,区教育局将按照学前教育资助的要求,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进行补助。统筹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年生均200元的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支持。

五、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每一年核定一次,经审核,对于不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不予整改的幼儿园进行摘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提前半年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停止各级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十八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财务公开,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其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应当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国庆(东安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洪宪遵(东安区教育局副书记)

            任  男(东安区教育局副局长)

  员:周虹杉(东安区教育局学前视导员)

            柳 欣(东安区教育局校园安全视导员)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9月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东安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牡东教文体联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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