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东政办发〔2018〕8号 关于印发《东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和总部经济引进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8/4/23 10:47:09 来源:东安区政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现将《东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和总部经济引进项目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东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和总部经济

引进项目扶持政策(试行)

 

为提升东安区经济发展质量,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突出文化产业拉动力;因地制宜发展总部经济,提升税源涵养量,特对入驻文创园的招商企业和在我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牡政发〔2017〕21号)和《东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牡东发〔2016〕11号)、《关于东安区设立产业项目发展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的意见》(牡东政办发〔2016〕28号的通知,经区政府研究,对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招商企业和新注册的总部经济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招商项目扶持政策

    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新注册的企业,按照其对东安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政策扶持。首期扶持期限为3年。

二、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对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按照其对东安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政策扶持。首期扶持期限为3年。

三、其他规定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东安区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促进的项目,相关扶持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本扶持政策由东安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执行。本扶持政策由东安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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