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东政办发〔2018〕13号 关于印发《东安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
2018/6/10 12:17:54 来源:东安区政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安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东安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及省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意见

    推进我区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一)突出公开重点,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各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1.住房保障领域。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民政局)

    2.政府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局)

    3.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局)

    4.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责任单位:各承办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财政局)

    (二)拓宽公开渠道

继续发挥东安区”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将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我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专栏,汇总全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逐步实现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资源的衔接互通

    (三)强化公开时效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好保密与公开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子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明确分工,夯实责任,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区政府将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和公开情况等,并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度目标政务公开考核体系中。相关责任单位要完善本单位公共资源信息发布程序,并每季度将本单位公共资源信息发布情况报政府办公室备案,政府办将每半年对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文件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

    按照市政府及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政府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推动此项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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