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东安区扶贫产业项目带贫益贫长效机制的意见
2020/3/30 16:12:16 来源:东安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引导贫困群众根据自身条件和脱贫需求,合理选择带动脱贫模式,不断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扶贫产业项与贫困群众的收益分配模式,不断建立完善扶贫产业项目带贫益贫长效机制,切实发挥扶贫产业项目全面可持续的带动增收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人因户施策,丰富带贫益贫模式    

(一)通过自主发展带动脱贫。支持贫困群众通过自主发展扶贫产业项目,特别是要依托扶贫企业“订单”收购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带动,发展企业经营配套产业,实现稳定增收。重点要明确扶贫资金使用和偿还方式,“订单”收购要签订规范的协议。

(二)通过托管经营带动脱贫。采取土地托管、牲畜托养等形式,即贫困群众通过把土地、牲畜委托给扶贫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有稳定可持续的收益。重点要明确扶贫企业责任,建立完善的托管机制,保障贫困群众利益。

(三)通过务工就业带动脱贫。贫困群众通过进入扶贫企业务工,获得工资性收入。重点要规范签订企业用工合同,明确用工时间、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方式等事项。

(四)通过股份收益带动脱贫。贫困群众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扶贫量化资金、扶贫贷款等入股扶贫企业的形式获得收益,重点要明确扶贫量化资金、扶贫贷款实行动态管理,签订规范协议,防止因股权继承等引发矛盾纠纷。

(五)通过资产收益带动脱贫。通过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整合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资产收益要优先保障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要通过参与公益岗位等劳动(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获得收益。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扶贫。重点要明确资产产权归属、收益分配标准和程序、收益分配动态管理等事项,防止出现简单平均发钱、不劳而获、相互攀比等问题。

二、增强带动能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一)发展产业项目,提高带贫益贫能力。乡镇、村要立足本地资源条件,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区域布局、一二三产业融合、市场环境、群众意愿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发展预期的扶贫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优势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紧紧依托各类扶贫产业项目推进带贫增收成效。注重做大做强区域内龙头企业,实现扶贫产业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品牌靠拢,提升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带动能力,带动贫困户连片种植、规模养殖,为贫困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

(二)完善联结机制,保障贫困群体收益。要注重选好扶贫产业项目的实施主体,综合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镇、村各方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健全农户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切实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的收益,资产收益扶贫的分红比例应依据实际市场情况确定,以合同形式签定。项目取得可分配收益后,要按照约定兑现贫困村和农户的收益,并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收益。利用扶贫资金或扶贫贷款实施的产业项目,要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明确项目产权、股权、债权以及经营责任主体,保障贫困群众受益。

(三)激发内生动力,建立差异分配模式。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防止出现平均分配的“泛福利化”。扶贫产业项目要优先吸纳本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增加工资性收入,通过就业脱贫增收。鼓励多采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参与扶贫产业项目实施,建立扶贫收益阶梯式的差异化分配模式,提倡多劳多得,不包办代替和简单发钱发物,避免“一发了之”、“一红了之”。

(四)做好资产投入,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镇、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灵活运用各种模式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一是入股分红模式。将财政资金、农户股金或者其他资产,入股到实施主体或者实施主体经营的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利润的一定比例,给村集体或贫困户分红。二是资产租赁模式。将财政投入资金和农户股金,先投资建设形成经营性资产,再协议租赁给特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按约支付租金,村集体和农户不承担经营风险。三是利息分红模式。根据村集体或贫困户投入的资本金额度,或土地、林地、房屋等资产价值,以固定利率计算年度收益,分配给村集体或贫困户。

(五)规范决策程序,保障利益分配公平。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在村级开展的扶贫产业项目,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确定如何组织实施及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宜,并由乡镇审核,做好公告公示,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乡镇和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扶贫产业项目,由乡镇按照因户施策的原则,对贫困户和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区级扶贫收益资金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度向重点村(屯)倾斜。扶贫产业项目的收益分配履行程序要全程留痕,归档备查。

三、强化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切实承担起完善扶贫领域带贫益贫机制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把握正确方向,谋划和部署好扶贫产业项目发展。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扶贫产业收益分配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特别对项目资金安排、产业项目运营发展、产业收益扶贫对象确认等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到项目到村精准、帮扶到户到人精准。财政、农业、扶贫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乡镇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区扶贫产业带贫益贫的工作办法。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乡镇结合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实施扶贫产业项目,对发展扶贫产业好的镇、村(屯),区级财政在分配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支农资金时应重点予以倾斜。区级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加大对扶贫成效显著扶贫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风险防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产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明确扶贫产业实施主体作为项目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施主体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菅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扶贫产业实施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鼓励扶贫产业的实施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菅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乡镇可探索利用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扶贫产业实施主体给予适当支持。资产折股量化时,要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资产公允计价。扶贫产业实施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四)严格监督管理。乡镇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区纪委、审计局对扶贫产业收益资金分配实行全程监管,确保贫困户持续增收,村级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村两委等在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在扶贫产业项目中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要强化对其的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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