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扶贫产业专项资金使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
2020/3/30 16:18:30 来源:东安区农业局

东安区扶贫产业专项资金使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有关产业扶贫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扶贫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我扶贫产业专项资金使用风险防控能力,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东安区扶贫产业专项资金,是指我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市专项补助和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的各类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扶贫产业资金。

第三条 东安区扶贫产业专项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扶贫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的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使扶贫产业专项资金惠及村集体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项目选取的风险防控

第四条  科学建立扶贫产业项目库,从项目选取上进行风险防控。项目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影响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项目选择需经过认真的前期论证、分析研究和听取多方意见。

1.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要依照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跟踪考核的原则,着手完善对扶贫企业的筛选和监管机制,着手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扶贫企业的筛选标准与程序,严格执行公开公示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避免主观随意或不负责任的选择和审核、审批。增强责任意识,选择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与抗风险能力的企业承载扶贫产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的作用。

2.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已批准并投入运营的扶贫产业的项目申报材料、章程、管理制度或管理合同、协议等,进行认真检查分析和效果评估,评估风险,并督促指导产业主体完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或化解各种潜在风险。

第五条  加强扶贫产业主体的机构性质识别,增强风险管控的意识。我扶贫产业的承载主体大多是小型经济组织,多数为合作社,规模经营的龙头企业较少。强化合作社的内外部监管的意识,促进产业主体提升内部控制和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防止违法违规操作,有效降低和化解经营、管理风险。

第六条  指导和协助扶贫产业主体提高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的意识。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主动调查了解辖区内的各种扶贫产业产品市场动态信息,分析市场行情,助其拓宽产品销路,降低市场风险。

第七条 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扶贫产业主体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动态,督促产业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履行合同协议和社会责任。防范扶贫产业主体既不发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作用,或因经营不立于不当无法兑现承诺分红,或有意毁约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资金使用风险防控

第八条  扶贫产业专项资金按照“围绕规划、突出重点、规范安全、精准高效”原则,根据完善扶贫产业项目库,严格遵照资金跟着项目走,不作库外项目资金的安排,从资金使用的源头上进行风险防控。

第九条  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市和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因地制宜确定扶贫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第十条  督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从规范资金使用上进行风险防控。对各扶贫产业专项资金在使用中,是否按出台文件要求使用。进一步规范我扶贫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到村到户的扶贫产业资金下达至乡镇政府,要做到权责统一,完善资金使用审批材料的收集。

第十一条  扶贫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用于我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战,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等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实行日常资金拨付审核,从审核上进行风险防控。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日常拨付的审核,严格按照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扶贫资金日常拨付审核,防止违规使用资金而导致风险发生。

第十三条  实行级专项检查。加强对下放至乡镇政府的扶贫专项资金的检查。财政局、扶贫、审计等单位组成的检查组对已下达乡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工作、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实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堵塞扶贫产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强化对扶贫产业领域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扶贫产业专项资金使用风险防控实行负责制。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扶贫产业专项资金使用风险防控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扶贫产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指导乡镇财政所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的基础上,从材料审核及资金拨付环节上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完善项目库,细化项目实施中的风险防控措施,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乡镇加快扶贫项目实施的同时及做好风险防控方案。

(三)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全面掌握扶贫产业主体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收支动态,督促产业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履行合同协议和社会责任。对未能充分发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作用,或拒不承担责任、无法兑现承诺分红的,或有毁约倾向的,要及时提醒或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升级。

(四)乡镇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对本乡镇扶贫产业主体财务管理情况大检查,全面掌握扶贫产业主体依法进行财务管理、规范内控行为、规范会计核算的具体情况,指导产业主体加强依法管理,依法收支、落实内控制度,防止违规违法收支,防范私吞、挪用或贪污公款等违法行为,降低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扶贫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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