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办法
2020/8/21 15:13:28 来源: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财政部新增财政资金监管要求,确保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促进资金按规定用途精准落实到居民和市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财预〔2020〕5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达资金财政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直达资金预算管理、支付管理等制度规定,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对各级各类直达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纠偏整改,推动直达资金规范管理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监控系统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台账主要账务要素包括资金名称、功能分类科目、项目、金额、受益企业或个人等信息。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台账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同时建立财政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账相符。

第四条  监控范围。中央确定的直达资金以及比照直达资金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等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  监控主要内容。监控预算分解下达情况,及时掌握直达资金预算分配流程和节点;监控资金支付情况,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监控直达资金是否点对点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是否存在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疑似违规行为;监控信息导入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指标信息、支付信息以及惠企利民补贴补助发放台账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和流向。

第六条  预警规则。省财政厅在财政部统一范本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警规则,并根据监控管理需要动态调整。预警规则至少包括两类:工作时限提醒类,主要用于提醒规定工作时限到期前需要办理的业务事项;疑似违规业务类,主要用于监控疑似截留挪用、将直达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等行为。各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财政厅下发的统一预警规则范本基础上进行完善。

第七条  预警信息处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直达资金“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专人专责抓监控的管理机制。各业务处(科、股)要随时查看预警信息,及时核实疑点事项,做好违规事项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

第八条  定期督促。省财政厅重点对直达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进度、支出进度、支付信息导入、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督促提醒,实行“周统计、周提醒”制度,省财政厅国库处每周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提取相关报表,分发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县财政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口督促市县加快直达资金指标分解下达与支出进度,核实整改存在问题;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认真落实督促和整改事项,同时可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必要的督促提醒机制。

第九条  现场监管。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在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基础上,全省各级财政监督评价机构对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中需要核查的资金和地区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促进资金规范使用并产生实际效益。

第十条  监控情况反馈。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达资金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梳理直达资金使用效果、监管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等,并向厅(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报告。市县财政部门每月2日17时前向省财政厅报告上月监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政策效果、监控核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整改、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意见建议等。对于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预警发现的疑似违规问题,省财政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尽快核实整改,并限期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跟踪问责。省财政厅对监控工作开展不力、跟踪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财政部门,视情节采取通报或约谈等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于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市(地)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财政部门直达资金监控工作进行跟踪问责。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具体用途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等规定组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特点组织设定绩效目标并加强审核,同时将绩效目标一并批复到具体项目和执行单位。预算执行中,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技术保障。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是开展监控工作的技术支撑。省财政厅承担各级财政部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部署、运行维护、安全保障,以及系统使用技术指导等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生产系统相互衔接,保障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传递。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监控管理工作要求,参照省财政厅直达资金监控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内部处(科、股)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协调配合,加快推进直达资金监控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直达资金监控管理工作规程或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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