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东政发〔2021〕15号 关于印发《东安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18 10:32:14 来源:区政府办

兴隆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安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东安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1〕7号)要求及《牡丹江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厘清基层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力下放、事权统一”,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以区政府委托授权方式,将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模式工作安排,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为目标,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的合理有效分离,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要严格按照“一级审批”操作流程办理,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原则。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

)提高效能原则。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与创新体制机制、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

)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下放内容

区民政局负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和低收入的审核确认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四、责任主体及方式

区人民政府将区民政部门承担的各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由区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权限下放”委托书,明确委托方及受委托方,权限下放的时间、事项、要求等。内部程序的审批由乡镇分管同志签批;审批文书加盖区民政局业务专用章;区民政局是法律上的应诉应议主体,实际责任由乡镇政府承担。  

五、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承担社会救助监管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社会救助政策,做好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做好权力下放后乡镇(街道)行政服务衔接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同时保障必要日常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提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意见,以及权限下放后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本辖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下放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抓好政策宣传落实、问题调查研究、本级政策制定、业务培训、备案审查、规范化管理、个性化案例处理、审批(确认)抽查和组织资金发放、业务指导监督、协助乡镇(街道)开展信息核对;各专项救助困难群众身份确定,与同级财政、医保、人社、教育、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救助等,以及权限下放后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乡镇(街道):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做好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公开公示、书面告知等审核确认相关工作,将审核确认对象人员信息、救助标准等情况报送上传区民政部门,接受工作指导和工作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落实、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每月将动态管理情况报送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做好各类统计报表工作;协助区民政部门开展专项救助,以及权限下放后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履行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或受村(居)民委托代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协助乡镇(街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等有关工作,以及权限下放后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9月中旬至9月末)。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区民政部门制定社会救助"一级审批"工作流程,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

(二)启动实施阶段(20211010中旬)。区政府与所辖各乡镇(街道)签订下放清单及委托协议。各乡镇(街道)明确承接部门,调配工作人员,落实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履行审核确认职能,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乡镇(街道)独立完成社会救助审核确认。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0中旬10月末)。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调研,及时发现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完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工作,不断提升乡镇(街道)经办服务能力;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实现政策知晓率100%、申请受理率100%、入户审核率100%、审批公示率100% ;区民政部门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信息,10月底完成总结报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要积极主动“权限下放”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区民政部门要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的业务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有序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社会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黑民发〔2021〕3号)文件要求,将不超过当年社会筹集资金的2%作为经费,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和通信费用,保障履职需要。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后,审核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指导社区(村)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村级可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三)加强培训宣传。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业务培训,提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执行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网络培训、点对点指导等多种形式,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切实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将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跟踪服务。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后,区民政部门应全力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全程跟踪服务。乡镇(街道)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有序对接、高效运行。

(五)加强指导监督。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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