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 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12/3 20:39:08 来源:admin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 号)有关精神,现就全省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以下简称权限下放)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省委、省政府“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为导向,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为目标,稳妥推进具备条件地 方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不断优化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权限下放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效解决审核确认工作中“有权批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批”的问题,持续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责权明确。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民政部门除下放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外,原职责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承接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外,原职责不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责任清晰、事权一致”。

(二)坚持便民为民、依靠人民。以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核心,让群众参与工作监督评价。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主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快速响应、主动发现报告力度,确保“优化服务、方便群众”。

(三)坚持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将权限下放与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效能、规范操作流程有机结合,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办理、精准认定,确保“管出质量、管出公平”。

(四)坚持放事放权、不放监管。确保权限下放和有效监管同步到位,县级民政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 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坚决防止“一放了之、监管缺位”。

三、重点任务

(一)让申请受理更方便。村(居)民委员会或协理员、网格员等一线工作人员,应主动为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服务对象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能够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最大限度简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二)让调查审核更优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审核,实行一次公示。对没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三)让救助确认更高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申请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材料,召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民政助理等人员参加的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确认意见。

(四)让动态管理更规范。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四、监管措施

(一)明确监管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群众代表参与民主评议,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决杜绝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对象认定不精准等问题。

(二)规范监管内容。县级民政部门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事前”指导,确保政策适用“定得准”、指导“跟得上”、落实“不漏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督受理申请是否及时,办理流程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象认定是否精准,动态管理是否落实等问题。

(三)细化监管方式县级民政部门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监管,充分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平台监测、数据分析和工作预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或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随机实地入户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整改;要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长期公示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对存在重大异议的审核确认结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级复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纳入工作安排。9 月 30 日前,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权限下放相关工作;11 月 30 日前,要开展评估问效,总结梳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纠正发现的问题,提炼经验做法。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黑民发〔2021〕3 号)要求,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基层经办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增设公益岗位等方式调整充实乡镇(街道)工作力量。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各类平台,广泛宣传解读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困难群众知晓和了解申请渠道、确认主体、办理流程、工作时限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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