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东安区国税局现有在职干部85人,离退休干部49人,其中党员干部61人,全局平均年龄43.6岁,研究生5人、大学本科62人、大专17人、中专1人。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收入核算科、征收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党办、信息科、管理一科、管理二科、管理三科、市场所、新安所和办税服务厅14个科室,下设1个派出机构(兴隆税务所)。目前,负责全区13000余户纳税户的国税征管工作。
【领导班子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郝龙飞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马东书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信息科、管理一科、管理三科、市场所。
胡秀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新安所、管理二科、收入核算科、党办工作。
苏晓慧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监察室工作。
冯建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科、征管科、办税服务厅、兴隆所工作。
【主要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根据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国税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经济税源和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全市国税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落实。
3.负责全区国税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4.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全局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收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6.负责制定和落实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措施,规范办税程序,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纳税服务,保证纳税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降低纳税成本。
7.负责区局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
8.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办事指南】
单位纳税人开业登记
申报对象: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审批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审批条件:
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要提供本单位财政预算类型的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原件、复印件。
7.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8.纳税人跨市(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服务电话:0453-6291030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申报对象:个体工商户
审批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审批条件: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服务电话:0453-6291030
变更税务登记
申报对象: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
审批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报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5.其他有关资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其补正。
4.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服务电话:0453-6291030
停业登记
申报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审批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审批条件: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并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2.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法定期限:及时办理。
承诺期限:纳税人呈送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
服务电话:0453-6291030
复业登记
申报对象: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申报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并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法定期限:及时办理
承诺期限:纳税人呈送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
服务电话:0453-6291030
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对象:发生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审批依据: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审批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申报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窗口开具《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通知其持相关资料到有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持《发票购领簿》及未缴销的发票,到发票购领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3.到申报征收窗口缴清未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纳税人呈送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
服务电话:0453-629103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申报对象: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
1.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符合规定的,当日备案,由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其补正。
4.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流程等事项。
服务电话:0453-6291030
增值税发票核定
申报对象:需要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申报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程序:
1.纳税人需进行增值税发票核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
值税发票核定的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表格后,将表格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增值税发票核定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符
合规定的,当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其补正。
4.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5.办税服务厅提示纳税人发票认证、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抄报税办理事宜。
法定期限:及时办理。
承诺期限:纳税人呈送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
服务电话:0453-62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