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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东安区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河长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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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安区河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9/22 14:53:43 查看人数:1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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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体制,维护河流生态安全,保障水生态文明建设。东安区将全面实行河长制,设立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河长。各级河长负责组织推进和具体实施所辖行政区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东安区共设立区级河长2名,乡(镇、街道办事处)级河长4名,村(社区)级河长5名,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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